"/>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网站正在维护中,请稍后访问!

客服电话:18081917790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028-86664117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11:18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财行便函[2017]1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该网站使用竹子建站创建 立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