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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10:37

财税(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推广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改革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体现责任担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现行营业税人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组织,即时开展纳税人档案交接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税制转换如期实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协调,加强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管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交的纳税人数据迁移需求要全面、详细。要统筹好信息化硬件设备资源,调整、优化软件系统,做好各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按轻重缓急,渐次上线,为改革做好充分的技术支持保障。要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涉水咨询、辅导和帮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利的办税环境和条件。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体现大局意识,梳理纳税人档案,清理造册,移交数据要完整、准确,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信息资料不再返工,同时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之前的营业税征收工作,确保纳税人数据迁移与正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发布后,各地要抓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培训和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税制平稳转换。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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