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网站正在维护中,请稍后访问!

客服电话:18081917790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028-86664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2 17: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4-1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九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同时,对《鉴定表》做了相应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第七条修改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7日

标签:企业所得税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该网站使用竹子建站创建 立即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