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网站正在维护中,请稍后访问!

客服电话:18081917790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在线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加好友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028-86664117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16:55

国发〔2010〕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标签:城市维护建设税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

版权所有© 四川经天税务师税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顾问、涉税服务、涉税筹划、涉税鉴证、代理咨询就找经天税务所    技术支持: 竹子建站
该网站使用竹子建站创建 立即创建